服务介绍
▌申报条件:8月17日前
▌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型。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业种苗培育、种养基地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为主业,证照齐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农业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实体交易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市场和集农业生产、田园旅游、农业观光、休闲采摘、农耕文化教育与餐饮于一体的农业观光企业。
(二)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70%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三)企业信用。依法依规经营,近两年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或法人代表无失信或被限制高消费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四)企业竞争能力。基地型、加工型、种苗型企业在本区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市场型企业的市场规模、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助推主导产业发展能力在本区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各类企业的主营产品及服务与地方优势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就业、基地生产、示范推广、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五)优先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推荐认定,放宽条件,企业规模和带动能力指标按标准条件的70%执行:
1、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
2、符合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集群集聚区域布局、辐射带动农户能力强、主导产业鲜明,且已入驻我区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农业企业;
3、区外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在我区投资控股高于50%、证照齐全、生产稳定、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
4、企业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年出口创汇在150万美元以上的成长性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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